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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 告 黃帷緒

李紹羽陳浩翔上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鄭硯萍律師謝旻宏律師賴昱亘律師謝明澂律師被 告 黃于珊即凱新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複代理人 李成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陳報是否仍然聲請傳喚證人許宸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