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范健嘉被上訴人 穀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穀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范健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9,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750元,尚未據上訴人范健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范健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