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明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5,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