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勸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秋娟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裁判案由:履行勸告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