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勸字第2號聲 請 人 王○○ 住○○縣○○巿○○里00鄰○○000-0相 對 人 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勸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於民國111年7月兩願離婚,並協議共同扶養子女、由相對人為主要照顧者、由聲請人每月給付贍養費,113年3月相對人主動提起已無力扶養子女,要把子女歸還聲請人,改由其支付扶養費,也去戶政辦理子女遷戶口、由聲請人單獨監護,現因扶養費無共識,相對人反悔不將子女交付予聲請人,爰請求調查相對人履行狀況並為履行勸告等語。
二、按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履行勸告事件,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不可補正或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裁定駁回聲請報結之,此為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條第5項第1款所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履行勸告,係以兩造間所簽立之離婚協議書為據,惟離婚協議書僅屬兩造間之約定,並非前開法律規定之執行名義,聲請人據此聲請履行勸告,洵屬無據。此外,聲請人亦未表明兩造間有何其他之調解、和解筆錄,或本案裁判等可供執行之「執行名義」及證明,復經本院職權查閱兩造繫屬本院之案件紀錄,亦查無相關卷宗可供調閱。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履行勸告,核與前開要件不符,且其情形尚非得命補正,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