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家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雷明翰代 理 人 洪家駿律師複 代理人 鄭淄宇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3 年度繼字第655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長子,為本院113年度繼字第655 號、第808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13 年度繼字第655 號案件之進行情形,聲請人實有閱覽卷宗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又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雷勝僑(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鄰○○○0 號之21)之長子,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 年度繼字第655 號、第808 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足認聲請人就本院113 年度繼字第655 號案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