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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家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張育瑋律師即被繼承人李水樹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 李水樹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許可處分被繼承人李水樹遺產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李水樹之遺產應負擔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處分被繼承人李水樹遺產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水樹之遺產負擔」在案。而聲請人於上開案件中給付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遺產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該裁定並諭知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水樹之遺產負擔,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喬琳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聲請費 1,000元 聲請人所提出112年11月14日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