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0號聲 請 人 丙○代 理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出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聲請,其聲請狀訴之聲明載明:「相對人(即乙○○)應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至聲請人(即丙○)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090元。」等語,惟扶養請求權為一身專屬之權利,就尚未發生之扶養費,聲請人顯非適格之當事人,經本院於114年1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補正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並提出適格當事人之聲請狀及訴之聲明,上開補正裁定已合法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憑,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