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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家調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275號聲 請 人 賴勝宏 住嘉義縣○○○○○里○○○00號相 對 人 賴尉

賴玉串

賴玉心上列當事人間起訴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對於遺產請求回復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及確認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乃其就該遺產公同共有之價額,自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101年度台抗字第1002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

(一)聲請人起訴時訴之聲明為:⒈請求確認相對人及被繼承人賴百蓮之其他繼承人,就坐落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附表二所示之建物所有權公同共有關係存在;⒉相對人應將坐落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所辦理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聲請人請求確認附表一及二之不動產為相對人及被繼承人賴百蓮之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2,570元(計算式:472170+400=472570,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塗銷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分割繼承登記並,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萬2,1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開各項聲明之請求對象、內容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分割遺產之訴)範圍,故該各項聲明乃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應以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即47萬2,57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180元。

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得抗告附表一:編號 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新臺幣) 土地價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 3,662 1/6 650元 396,717元 66,120元 2 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 3,280 1/7 1,600元 749,714元 124,952元 3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478.23 全部 2,900元 1,386,867元 231,145元 4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139.88 1/2 2,900元 202,826元 33,804元 5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133.65 1/4 2,900元 96,896元 16,149元 合計 2,833,020元 472,170元附表二:編號 房屋 權利範圍 課稅現值 (新臺幣) 房屋價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嘉義縣○○市○○里00號 全部 2,400元 2,400元 400元

裁判日期: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