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73號聲 請 人 甲○○ (住居所保密)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給付贍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