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家非調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非調字第228號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明定。再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查: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其成年之日(即130年5月22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9,705元,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應按期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聲請人為000年0月00日生,自113年11月1日該月計算至聲請人18歲成年之日,該期間共計為16年6月(即198月),是本件標的金額為1,921,590元(計算式:9,705元×198月=1,921,590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用2,000元。

(二)依前所述,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調解聲請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裁判日期: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