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家非調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非調字第4號聲 請 人 A04相 對 人 A05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程序監理人 A03臨床心理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程序監理人A03臨床心理師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萬8,000元,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理 由

一、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前項酬金,法定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者,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得由國庫墊付之。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第5項、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裁定選任A03臨床心理師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嗣程序監理人與兩造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談、家庭訪視共9次,以瞭解兩造、未成年子女之意見、互動、相處及實際照顧情形、會面交往狀況及未成年子女之身心狀況等事項,此有程序監理人提出訪視報告書可佐(見本院卷第379至419頁)。且兩造經本院函詢就程序監理人之報酬表示意見,均未具狀陳報。是本院茲依上揭法定標準,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及程序監理人提出之訪視費用表,認本件程序監理人之報酬酌定為3萬8,000元,應屬適當。又本件程序監理人之選任既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所為,故本件程序監理人之報酬應由兩造平均負擔為適當。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