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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家陸許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仁德相 對 人 武云玲 住江蘇省泗洪縣○○鎮○○○○○○0 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西元2021年5 月31日(2021)蘇1324民初3469號民事確定判決,於西元0000年0 月00日生效,應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第3 項各定有明文。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西元1998年即民國87年1 月15日通過公布,自87年5 月26日起施行之法釋字第(1998)1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之司法解釋,其中第2 條規定: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巿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此有我國臺灣高等法院87年7 月28日(87)院仁文速字第10023 號函暨檢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字第(1998)1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之司法解釋可稽。因此,在我國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因前述規定施行得以聲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之認可,故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亦得聲請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關係,後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西元2021年5月31日(2021)蘇1324民初3469號民事判決准予離婚,並於西元2021年8 月26日生效,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依法聲請法院認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2021)蘇1324民初3469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江蘇省南京市石城公證處(2023)蘇寧石城證字第11258 號、第19104 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112 年4 月14日(112 )中核字第025148號、113 年5 月10日(113 )中核字第035596號證明等為憑,堪認前述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係屬真正。又審酌該民事判決係以雙方婚後感情已破裂為由而准予判決離婚,核其內容並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參以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亦得依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所頒佈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向大陸地區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前述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裁判日期: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