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易利興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健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寶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97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