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明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9,638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上開裁定於115年4月29日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等件附卷為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