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30號原 告 誌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兩傳被 告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起訴狀附卷可參,本件訴訟已無為實體審究、裁判之必要,亦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