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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清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聲 請 人 王博民代 理 人 張百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附表:

一、財產方面: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任何汽、機車,若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行照影本,並陳報名下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則請以書面陳報之。

二、收入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113年9月後迄今之收入資料。並請陳報每趟收入與加班費外,是否領取其他相關津貼、三節獎金或年終獎金等。若有,則請提出入帳資料。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所陳每月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三、補助部分:請陳報聲請人是否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受扶養人有無領取老年年金、勞保給付等,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2月2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