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2號聲 請 人 翁裕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銘豐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昱琳裁判案由:限期起訴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