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莊佳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以本院113年度衛字第3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費用1,000元,上開裁定已於113年5月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查。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