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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衛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5號聲 請 人 吳OO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前開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又前述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23日以113 年度衛字第5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前述裁定業於113 年10月28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之居所(嘉義市○區○○路○段000 號,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 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5-119 頁)。依前述規定,本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