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0號原 告 陳正義被 告 邱惠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14,91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