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游建成被 告 游展誠上列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8,41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5,948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嘉義市○村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86年7頁31日所為之預告限制登記,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查,上開土地面積為198.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700元,以上有土地謄本可證。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2,518,410元(12700×198.3)。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18,4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號,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