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4號原 告 張瑛真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被 告 郭育祥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萬2,26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萬8,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