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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8號原 告 唐榮昌被 告 侯明青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365元【計算式: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2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5,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33,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裁判日期: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