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0號原 告 李政儒被 告 呂昆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11,2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