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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杜美惠被 告 楊中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坐落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2602號強制執行事件由被告以新臺幣(下同)221,000元應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