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9號原 告 捷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蓉慧被 告 順典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祺譯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3,8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75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