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黃瑞梅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鄭仲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嘉凌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請提出嘉義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段1021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