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3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被 告 黃玲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