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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4號原 告 劉寧傳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被 告 劉黃菊枝

劉志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000元(計算式:165×5,000元=82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