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5號原 告 官淑慧被 告 李婉妤
張維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7,6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