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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美迪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錦被 告 竟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昇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萬9,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87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