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72號原 告 鄭錦淵被 告 林甫鴻(被繼承人林子耀之繼承人)
林川雍(被繼承人林子耀之繼承人)
林思慧(被繼承人林子耀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代位共有人林子耀之全體繼承人請求就林子耀所遺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66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610元(計算式:523.17平方公尺×12,440元/平方公尺×1/66=98,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