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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鄭伃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陳報本件修繕漏水等所需負擔之修繕費用總額及被告所應負擔之比例或金額,並提出相關單據(例如:估價單,以上為舉例但不限)。

(二)提出門牌號碼嘉義縣○○○○○○路○段000巷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