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林怡玲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林明葳律師傅羿綺律師被 告 呂萬泉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萬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57,088元【註:⑴請求返還土地部分:9,017,000元(計算式:35,500元×{194㎡+60㎡}=9,017,000元)。⑵請求起訴前之不當得利(損害賠償)部分:40,088元。以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共9,057,088元(計算式:9,017,000元+40,088元=9,057,0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6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