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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60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振隆被 告 蔡易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4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