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1號原 告 侯淑真被 告 翁瑋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00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59,400元×應有部分1/2=29,7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