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91號原 告 王瀞瑩被 告 林尚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386元(計算式:10,000元+200,386元=210,38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