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7號原 告 鄭伃珊被 告 陳明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00元(計算式:180,000+250,000=43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