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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30號原 告 歐全壽訴訟代理人 歐再發複 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被 告 歐南興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就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729地號與730-1地號等土地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贈與債權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36,2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另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並未記載原告之住址,且委任訴訟代理人歐再發亦未記載歐再發之住址,委任狀上委任人、受任人之相關資料均為空白,請補正部分之欠缺。如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