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38號原 告 李育湘被 告 黃兆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