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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0號原 告 蔡永取被 告 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柯伍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重新測量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同意依嘉義縣○○市○○○○段00000號與539-24土地界址參照舊地圖線及原告確認界址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定「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原告起訴之目的,雖在要求法院以判決定相鄰土地之界線,然非無財產上之利益,仍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兩造就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竟見意旨參照),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請求被告重新測量部分,則屬訴訟進行中關於界址位置之測量,非屬訴之聲明,不另徵裁判費,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裁判日期:202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