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蔡永取相 對 人即 被 告 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柯伍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重新測量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而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本人親收,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至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可佐,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