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雅婷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