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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雅婷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1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雅婷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22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見本院卷第15頁),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日期: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