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3號原 告 博洛斯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浩民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複 代理人 傅鈺菁律師被 告 嘉興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政承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