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邱顯忠訴訟代理人 邱奕瑾被 告 李憬新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3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1項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6萬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與原告為對門之鄰居,雙方因故生嫌隙,被告因此心生
不滿,各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示日期、時間,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編號6所示日期、時間,均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住處前,對著原告位於嘉義縣○○鄉○○村○○000號居處,公然對原告為如附表所示之恫嚇或侮辱之言論,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毀損原告之名譽。(以上引用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原告身為前鄰長,為現任鄰長之丈夫,夫妻倆服務鄉里超過30年,於鄉里間具有崇高之地位象徵,今三番兩次受辱,忍無可忍。被告於本案之罪行,業經鈞院刑事判決在案,前兩次因考量鄰里間和諧相處,故與之和解,希其思過改進,豈知被告仍不思悔改,態度惡劣無視法紀存在,令原告日夜擔心受其傷害,憂憤成疾,身患憂鬱症,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為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示之金額。
㈡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9萬元,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前項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同樣是犯罪,同樣罵的名詞都一樣,跟對方兩個人都有罵,我會被起訴的原因,就是我沒有交付錄音、錄影,對方有交錄音、錄影,變成我判罪,一個沒有判罪,在我的心理感受很不好。今天的事不是單方面不對,兩方面都有錯,一個巴掌不會響,有爭吵才會發生,因為大家都不願意忍,而且111年我有在公所調解委員會和解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名譽係指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通常係指其人格或信用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若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式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往來等,即屬名譽權之侵害;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所謂所謂自由權之人格法益,包括個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身體行動自由及不受他人恐嚇其生活安全之自由,即人在法社會秩序生活中之安全感。又所謂恐嚇,係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且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使人發生畏怖心即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準此,是否為恐嚇言語,本非僅以行為人主觀上確有加害之意或客觀上已為加害之行為為足,而仍係衡諸通常事理足認乃將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之惡害通知以為斷。
㈡經查,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有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偵
卷光碟片存放袋)及譯文、勘驗筆錄可稽(警卷第19至29頁、偵卷第49至63頁)。而被告上開行為,亦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11罪,各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等情,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附卷可佐(本院卷第9至23頁)。此外,被告就上開刑事判決及所認定之事實復當庭表示:我沒上訴,就是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第54頁)。足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應為真實。又被告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為,均係以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加惡害於其身體、生命之方式,侵害原告不受他人恐嚇其生活安全之自由權。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於被告雖辯稱其111年有在公所調解委員會和解等語。然按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旨在貫徹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用以妨止調解之結果與判決結果發生岐異。而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8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觀之嘉義縣民雄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所載「聲請人(即被告)於000年0月間,陸續在對造人(即原告)住○○○○○鄉○○村○○000號)門前,公然向對造人辱罵及恐嚇,致對造人心生恐懼,現地檢署已起訴,爰聲請調解…三、…對造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8號之刑事責任亦不願追究」,顯示被告與原告於111年9月5日成立調解的事件,係針對被告於000年0月間所為公然侮辱、恐嚇行為,且被告因上開行為遭起訴並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38號案件審理,顯與本案並非同一事件。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
㈣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因此,本院審酌兩造為鄰居關係,被告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示方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自由權之程度,已影響原告之身心健康、生活安定,並造成其精神上之痛苦。再參以原告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先前曾擔任鄰長,目前無業,靠國民年金生活(本院卷第39、59頁);被告則為高工畢業、無收入(本院卷第58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被告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為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各以2萬元,合計2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3月1日(前開繕本已於112年2月18日合法寄存送達被告,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聲明願供擔保准為假執行宣告,僅在促請法院注意,本院毋庸為准駁之諭知。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原告假執行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予敘明。
七、末查,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因訴訟中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發生,故本院自毋庸為訴訟費用裁判之諭知,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 日期 時間 公然侮辱或恐嚇言論 請求金額 1 111年4月7日 18時12分許 惡霸耶!真的惡霸… 12萬元 18時13分許 叫你兒子出來替你擋子彈,你不怕你兒子被我怎樣啊? 2 111年4月12日 20時28分許 垃圾忠!其他人沒事,邱顯忠就有事… 62萬7,000元 20時29分許 仗勢你人多啊!我一個人就可以對付你一家人,憨小耶你!(以下劃底線之文字為台語音譯) 20時30分許 鴨霸!吃人夠夠耶!…邱顯忠你什麼腳小 20時31分許 真是垃圾!比垃圾還垃圾!你是畜生,比狗還不如! 20時32分許 憨小耶你!你兒子有辦法保護你24小時?叫你兒子來有用嗎? 20時34分許 有本事去叫警察來啊!嗆這句啊!敢嗎?到時候你就知道我會做出什麼事來,驚天動地的事,讓你邱顯忠料想不到… 20時42分許 吃人夠夠耶!自己犯錯還叫兒子來,叫兒子來輸贏喔!…恁爸就當流氓給你看,信不信?什麼都不怕啊!憨小耶你! 20時44分許 做顆炸彈把它丟下去,讓你整個房子都燒掉,一顆炸彈炸你整房燒光光,你信不信?讓你找不到屍體都,燒到全部臭灰搭。 20時46分許 我若發瘋也不會放過你邱顯忠,老實告訴你,聽懂嗎?發瘋也會把你拖下去,誰敢替你講話,誰敢替你擋子彈、誰敢替你擋子彈…小人! 20時47分許 當作法律沒辦法治你,沒辦法治你我就動用私刑啊!你知道嗎?恁爸我沒刀、沒有棍子啊?你跑得掉嗎?住我家對面而已…我出手的機會很多耶! 20時48分許 恁爸一口氣無處發洩…我連命都不要…我有很大的勇氣跟你對嗆,憨小耶你,你自己想就知道。 22時45分許 垃圾忠啊!我絕對要鬧你到雞犬不寧,你試看看…若判對我不利,我絕對讓你好看,試看看,什麼事我不敢做!憨小! 22時46分許 你就試看看,要你的命就會喔!你信不信?等我失去理智時,我就拿你出來陪葬。 22時47分許 恁爸在等,等法院判決,判決出來如對我不利,恁爸絕對跟你…(不清) 3 111年4月13日 20時53分許 對面的,好膽出來!真的讓恁爸起抓狂,有辦法去派出所告我啊!若不敢就照我的話去做…你是一個大垃圾,你知道嗎?…垃圾忠…垃圾…本來你就是畜生。 13萬2,000元 20時56分許 判決結果如果出來,你就知道,我連命都不要了,不信你試看看!判決結果若對我不利,你就知道我會怎對待你,什麼事我都做得出來! 4 111年5月12日 21時48分許 法院沒辦法定你的罪,我就沒辦法定你的罪啊!憨小耶你!到時我也會不甘願,不甘願會做出什麼事來! 11萬元 21時49分許 你不知道我有病!憨人!正常人不會這樣…恁爸如果發作起來,你也沒辦法保護你自己,叫警察來也沒辦法保護你。 21時51分許 要買汽油還不簡單,加油站買就有汽油,在半夜正好睏時,恁爸把它倒下去,你要跑去哪裡?等你發現時已是整個都是煙了,還能跑啊!連前面後面都給潑你汽油,你有辦法跑啊?講明白點,心理變態也沒關係,心理變態啊!你會怕啊? 5 111年5月20日 7時45分許 幹你娘機掰 16萬元 7時47分許 幹你娘機掰!不然這樣,你出去騎機車,恁爸開車撞你,撞到你去醫院急診住院,這樣我就賠你50萬。 8時1分許 50萬你若拿的到,你也會沒命花啊! 6 111年5月21日 6時35分許 我還要賠你50萬,你騎車出去,我跟在你後面撞你,撞斷腳,再賠50萬,無行情,懶叫萬啊! 不請求 7 111年5月22日 20時12分許 殺人放火…拿棍子打斷你的腳,幹你娘機掰! 40萬,8000元 20時13分許 要賠你50萬,付出你雙腳啦!幹你祖媽,罵你怎樣!犯法啊! 20時22分許 恁爸如有案底,恁爸就當流氓給你看,幹你娘機掰…垃圾…邱顯忠。 20時23分許 幹你娘機掰…幹你祖媽…邱劉瑞勤算什麼東西! 20時24分許 到時候你可能拿命出來賠恁爸,我打算跟你配,沒什麼做不出來,恁爸現在不再怕啊! 20時37分許 50萬啊!拿你雙腳來換50萬,敢嗎?雙腳讓我砍斷賠50萬啊!不然打你打到住院,這樣50萬,敢嗎! 8 111年5月23日 19時53分許 幹你娘機掰!告幾次! 51萬5,000元 19時54分許 垃圾人!憨小耶你! 19時55分許 ①不肯和解,我就來起火,你再試看看,我被當瘋子也沒關係,這樣你聽懂嗎? ②我如果喝酒發瘋,你早就沒命了,還能活到現在啊! ③恁爸如果喝酒亂性,看你還能有活命的機會啊!幹你娘機掰! 19時57分許 幹你娘機掰…幹你娘機掰…鴨霸…恁爸就做壞人給你看,變流氓,變瘋子也沒關係,幹你娘機掰,夫妻倆出去給火車輾死 ! 9 111年5月25日 6時31分許 垃圾人…這樣子要50萬阿,你的腳讓我剁掉就有50萬,看有沒有鴨霸?…整條巷子笑你邱顯忠鴨霸! 26萬8,000元 6時33分許 ①50萬!你看我會50萬給你啊!讓你一隻腳來換50萬,沒行情!我拿棍子打你到住院就50萬,垃圾人!吃銅吃鐵! ②50萬我會給你!燒金紙給你,邱顯忠,恁爸燒50萬金紙給你,幹你娘機掰!吃人夠夠! 6時35分許 出來外面…碰!住院,這樣50萬就是你的,幹你娘機掰! 10 111年6月2日 11時54分許 幹你娘機掰邱顯忠…幹你娘機掰…幹你娘機掰… 43萬元 11時55分許 ①憨忠,我有醫生診斷證明,這樣你就知道了。 ②憨人,我若沒去請診斷證明這招,我真的就會被判刑,不是我罵你就會被判刑。 11時57分許 ①幹你娘機掰,你被瘋子罵剛剛好! ②瘋子不會被判死刑,你全家被我殺死也不會被判死刑。 11時58分許 恁爸殺你也不會判死刑,頂多判無期徒刑,我一個人配你全家…全部解決丟掉,一家三代我全部把你處理掉。 11 111年6月3日 20時54分許 我已經變態,我如果被抓去關,我也要你來陪葬,恁爸如死了也要你邱顯忠來陪葬,聽到沒? 12萬元 20時56分許 自從我命撿回來,我就決定要報仇,誰都沒辦法改變我主意。 20時57分許 你這種人嘴巴念經,手摸奶,小人精光…放心啊!我如死,也要拖你來陪葬,我決心要報仇,你也不要想你走法院你就沒事,你絕對也有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