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3號原 告 戴瑞河被 告 戴如蓮
戴瑞呈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看護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70元,原告尚應補繳5,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