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7號原 告即預備反訴被 告 游振文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游宜宏被 告即預備反訴原 告 張金柱
張金獅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