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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7號原 告即預備反訴被 告 游振文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游宜宏被 告即預備反訴原 告 張金柱

張金獅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日期: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