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金柱
張金獅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游振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8,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